不管是監理企業對信息系統監理師的要求,還是建設單位對現場監理工程師的要求,信息系統監理師的工作責任心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信息系統監理師的工作責任心是從事監理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信息系統監理師在工作中應具有良好的個人品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熱愛本職工作;
2、工作認真負責,具有科學的工作態度;
3、具有廉潔奉公、為人正直、辦事公道的高尚情操;
4、能聽取不同方面的意見,冷靜分析問題等,這些都與人員的責任心有直接關系。
信息系統監理師的職業道德守則的遵守也要求信息系統監理師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執業準則,以及嚴格按照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制度執行,履行監理合同的義務和職責。同樣,FIDIC道德準則更是說的明確,首先第一點就是“監理工程師應該有對社會和職業的責任。”
其次,信息系統監理師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決定了信息系統監臨理師對工作責任心的要求。信息系統監理師的法律地位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所確定的,并建立在委托監理合同的基礎上。第一,《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暫行規定》明確提出國家在信息系統建設中推行監理制度,在監理過程中因違犯國家法律、法規,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從而使監理工程師執業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確立了信息系統監理師作為專業人士的法律地位;第二,信息系統監理師的主要業務是受建設單位委托從事監理工作,其權利和義務在合同中有具體約定。
信息系統監理師的法律責任與其法律地位有密切關系,同樣是建立在法律法規和委托監理合同的基礎上,信息系統監理師的法律責任的表現行為主要有:
一、 違法行為
現行法律法規對監理工程師的法律責任專門作出了具體規定,如《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暫行規定》第18條、《刑法》第137條等,監理單位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信息系統監理工程師在監理過程中如果違反了國家相應的法律、法規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二、 違約行為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企業是法定意義的合同主體,但委托監理合同具體履行時是由監理工程師代表監理企業來實現的,因此,當信息系統監理工程師出現工作過失,違反了合同約定,其行為將被視為監理企業違約,由監理企業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監理企業在承擔責任后,根據聘用協議或責任保證書,有權在企業內部對相應有過失責任的監理工程師追償部分損失。所以,由于監理工程師個人過失引發的合同違約行為,監理工程師應當與監理企業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
三、 安全生產責任
信息系統監理師有下列行為之一,將與質量、安全事故責任主體承擔連帶責任。
1、違章指揮或發出錯誤指令,引發安全事故的;
2、將不合格的信息系統工程、實施材料、信息系統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由此造成業務業務損失的;
3、與建設單位單位、軟件開發單位或系統集成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從而造成工程不合格的。
最后,信息系統監理師的工作責任心體現在現場監理工作的每一個環節。監理目標控制有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具體體現到現場監理的工作環節有:技術交底、旁站監理、隱蔽工程驗收、工序驗收、中間結果驗收、進場材料驗收、技術資料管理、安全監督、進度款審批、工程進度控制、事故處理、素賠處理等等,可以說每一道工序、每一個環節都需要信息系統監理工程師的責任心來支撐起監理工作的成效,否則,只能是行同虛設,貶低監理的形象。例如,在隱蔽工程驗收當中,監理工程師發現不合格項,要求施工單位及時進行整改,監理工程師的責任心就決定他對施工單位的整改結果進行復查,落實整改結果,如果監理工程師只是指出而不去落實,結果就會降低驗收程序執行的效果。
可見,現場監理工作的成效、合同履行的情況都與信息系統監理師的責任心息息相關,不能分離。現場監理工程師的責任心是自我保護的最有效措施,是樹立監理形象的最有效手段,是監理企業社會形象提升的基本要素之一。監理工程師明確的法律責任決定了監理工程師必須要有高度的責任心來保證。監理企業應該培育一種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團隊精神,堅持以人為本的經營理念,建立健全人員考核制度并據此與工資分配掛鉤,企業文化、制度和經濟手段最大可能地來支撐和培育信息系統監理師的責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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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信息系統監理師應具備的個人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