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軟件提供商導致的信息不對稱分析
1.1 軟件提供商為了節約成本行為
隨著全球企業信息化的推進,很多信息化建設服務商開始提供企業信息化建設的服務,他們為了獲得競標成功,紛紛壓低標書的價格。這種行為最終導致他們在建設過程中,必須盡可能壓低建設成本。只有這樣,才能在較低標書價格下獲得盈利,這也造成了信息化建設的不完善。還有一種情況是,一些很著名的企業信息化建設公司,在承接信息化建設項目之后,由于本公司業務量大,因此對項目建設的精力分配不均勻,對一些小項目關注力度不夠,甚至外包給小公司,導致信息化建設中出現問題。
以上現象引發了對于委托代理模型另一類問題的關注,即當服務關系成立之后,軟件使用方無法直接觀察軟件提供商的隱蔽行為,因此軟件提供商可以為此獲得一定的條件和優勢,比如外包給小公司開發、減少功能模塊、忽視軟件安全等行為。由于軟件使用方很難觀察到這些“偷工減料”的行為或者需要很長時間才能觀察到,因此軟件使用者面臨“道德風險”問題。
1.2 軟件提供商信息處理的缺失
即使不存在道德風險,即軟件提供商在信息化建設中盡心盡力、軟件模塊設置齊全,也充分考慮軟件安全架構設置等問題,但是由于軟件提供商的能力限制以及軟件使用方業務信息量巨大等問題,軟件提供商無法了解軟件使用方的全部業務需求信息,因此處理能力不夠,造成信息化建設方案與使用方的業務需求存在偏離。這種對于軟件使用方業務信息處理能力缺乏所帶來的風險就是軟件提供商信息處理的缺失。
2 軟件使用方導致的信息不對稱
2.1 企業應用方對系統了解不夠
在企業信息化過程中,由于信息不對稱導致了許多項目的實施成本過高和實施失敗,使得軟件的提供商和軟件使用方共同選擇軟件實施代理商機制,“委托代理理論”是該機制應用的理論來源。在委托代理理論中,“道德風險”問題的解決,就是讓對方誠信,但是在企業信息化實施項目過程中,即使軟件提供商誠信,軟件使用方也不一定可以識別或者理解對方的誠信行為。
在企業信息化實施的過程中,即使軟件提供方擁有雄厚的實力,使用先進的技術或者產品,信息化建設實施也不一定能夠取得成功。在信息化建設的具體實施中,軟件提供商認為部分運用先進的技術系統模塊是必須的,但是軟件使用者可能不會或者不想使用這些系統模塊,此時,軟件供需雙方的信息實現了對稱,但是軟件使用方可能不同意軟件提供商設置這一模塊。造成上述現象的原因在于,在現階段,大多數軟件使用企業對于信息建設的觀念還比較落后,對于軟件、數據庫等產品的使用技能還比較欠缺,即信息化建設過程中,軟件供需雙方在信息處理能力方面存在嚴重不對稱的現象。
2.2 溝通不足使得軟件實施效果不佳
在系統實施過程中,由于軟件使用方和提供商之間的信息交流溝通不暢,導致了軟件供需雙方在信息化實施的信息化處理能力和信息量方面存在不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有關技術知識和信息產品方面的知識不對稱;另一方面是軟件供需雙方對于業務需求理解的不對稱。在溝通不足的情形下,軟件提供商與軟件使用方簽訂合同時是按照自己的理解,但是當具體軟件建設和實現時,需要遵循軟件使用方所在國家的行業或者國家標準去設計,這種現象是普遍存在的。因此,信息化建設實施過程中,軟件提供商可能在合同中不具備優勢,簡言之,信息化建設的最終結果不一定能夠達到簽訂合同時所規定的效果。
2.3 軟件使用方管理水平不足帶來的項目實施風險
信息化建設不僅僅是一個技術問題,而且是一個項目管理問題,因此在信息化建設實施過程中存在其它項目沒有的風險。從項目管理問題的角度來看,軟件供求雙方都具有很大的風險。信息化項目的成功涉及眾多的因素,其中包括企業積極配合進行業務流程、組織機構、管理體制等方面的調整,這種調整很可能會損害企業中某個群體的利益,這些通常是在合同簽訂時無法預測的。項目建設完成之后,可能由于軟件使用方配合力度不夠,從而導致軟件系統與現有的業務流程、組織機構、管理體制等存在差異,最終可能造成軟件系統不能充分發揮作用甚至導致失敗。
綜上所述,企業信息化建設實施過程中存在很多風險:信息化供需雙方信息處理能力和不對稱信息量不同所帶來的風險;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工程特殊性造成的風險;信息化建設的管理工程屬性所帶來的風險。總之,這些方方面面的風險限制了企業信息化建設的進程,需要研究和創造一種機制來預防和消除這些風險。因此,第三方監理機制應運而生。
3 企業信息化監理對策模型
監理是信息化建設實施過程中的第三方,它與軟件使用方簽訂合同,并為軟件使用方提供信息處理和信息量方面的服務。這樣,開發方、用戶方和監理方三方形成了一個對策模型,如圖1所示。甲方和乙方之間、甲方和丙方之間存在均衡合同,在圖中用實線表示。這種均衡合同是經過反復交流之后形成的合同約束。甲乙可以在公共的信息平臺上交流對于某一信息的意見,如果存在理解上的差異,那么監理方就可以發揮作用,通過對于信息流的協調和梳理,在均衡合同之下調整現有的信息化建設方案,以達到三者信息量和信息處理能力的完成對稱。
在建立機制下的企業信息化對策模型中,監理方的作用十分顯著,需要憑借自身經驗判斷軟件提供商的方案是否滿足了軟件使用方的需求,是否運用了先進的技術或者軟件架構,是否滿足軟件使用方易用性的要求,是否解決了軟件系統的數據安全問題,是否具備較高的運行效率等。此時,監理方能夠在信息處理能力和信息量方面為軟件使用方提供支持,以便于他們對軟件提供者是否有壓低成本的行為作出判斷,降低了因軟件提供商存在隱蔽行動而帶來的企業信息化建設過程中的不順暢問題。
圖1 監理機制下的企業信息化對策模型
通常情況下,監理方是成功實施信息化建設的關鍵方,他們一般擁有眾多信息化建設項目的成功建設經驗和出眾的管理能力。在甲乙雙方簽訂合同時,監理方能夠為軟件使用方提供一套詳細完整的方案,幫助軟件使用方調整管理機制、業務流程甚至組織機構,以積極配合企業的信息化建設。在信息化項目建設和實施過程中,監理方發揮督促作用,督促軟件使用方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進行配合建設,降低甚至消除信息化建設中的風險。監理方對于軟件提供商和使用方都存在約束。監理方對軟件提供商發揮管理和監督的作用,對軟件使用方發揮助理和督促的作用。
4 研究展望
在企業信息化建設過程中,監理關注的重點是合同中沒有明文規定的條款。監理在處理此類問題時,要遵循的依據和原則是:第一是合同,規范了監理權限,包括監理方和軟件使用方簽訂的合同以及軟件供需雙方簽訂的合同。第二是相關的行業規范與法律法規,主要對于監理的內容進行規范。但是監理需要復雜且寬泛的知識結構,尤其是管理知識,還需要持續處理不斷變化的監理環境,因此,監理需要面對眾多的難題。
由于企業信息化的實施系統非常龐大和復雜,技術發展和需求變化快,引入監理機制后,在軟件使用方、監理、軟件提供方之間會形成一種凝聚力,讓大家的目標集中于一點。在相關法制法規還不完善的監理行業,監理方只有發揮其協調作用,才能促進信息化建設甲乙雙方信息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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